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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温州开出首例行政处罚 ​顶格重罚10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9-03 17:40:25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汪子芳 通讯员 丁晓彤

  浙江在线9月3日(记者 汪子芳 通讯员丁晓彤)顶格处罚10万元,9月2日,因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温州两家公司收到了当地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温州市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都没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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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温州市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9月2日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现正在履行有关程序。

  据了解,这是新安法实施后,温州市首例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行政处罚案件。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法实施前,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动员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规劝提醒未参保、未续保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投保、续保安责险,对强制实施安责险制度和相应处罚条款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做好法律辅导工作。新法实施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责险的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根据第一百零九条实施行政处罚。

  下一步,温州市应急管理局将继续严格执法监督,持续加强执法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编辑: 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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