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再审案件,法庭上多了一个特殊的席位:监督机关。
坐在“监督机关”席上的正是平阳县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据悉,该案系一起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而启动再审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苏先生拨通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热线,表示一份民事判决书让自己背上了一笔本不该承担的150万债务,自己向法院申请再审却被驳回,希望检察院能够介入监督这起民事案件。
平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阅原案卷宗后,发现该案开庭审理时,本案另一被告即苏先生前妻黄女士并未出席,在审理期间也没有任何人对该笔债务提出异议,原案判决在证据及适用法律方面不存在明显错误,若要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错误。
在其后的两个月里,承办检察官为核实申诉人的说法,调取了大量银行流水、交易凭证,仔细审查相关钱款的流向,又找到黄女士及原案的原告,做通两人的思想工作,使两人同意配合检察官取证。
最终,承办检察官找到了足以证明原案判决错误的关键性新证据,并以此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平阳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采纳检察建议启动的民事再审案件检察官需要出庭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双方一致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开庭审理程序参照本意见关于抗诉部分的规定执行。
以往,在因检察院抗诉而再审的民事案件中,检察官会依法出庭履行职责,但在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中,检察官出庭履职却是一次新的探索。在启动该起案件再审程序时,考虑该案相关新证据系检察院依职权取得,平阳县检察院与法院依据《实施意见》,一致认为检察院有必要派员出席再审庭审对新证据进行出示和说明,于是就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庭审中,员额检察官当庭宣读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出示了检察机关在审查当事人申诉时取得的新证据,庭审持续数小时......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再审案件中派员出庭,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运用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方式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监督精准度与权威性。”平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说道。